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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时代应解决数据权属问题
在大数据时代,数据是数字经济和信息社会的核心资源,被誉为“二十一世纪的石油和钻石矿”,重要性正如同农业社会的土地、工业社会的资本。数据权属问题关系到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网络安全、个人隐私安全和国际社会安全,关系到正在兴起的数字经济能否健康、安全、可持续地发展,甚至关系到即将到来的智能社会的公平正义和人类社会的前途命运。
在新一轮科技革命的引领下,数据是大数据时代人类社会一切经济活动、社会活动的基础。人自身的数据应该是大数据时代的基础数据。宇宙空间、天文地理等自然界的相关数据应该是大数据时代的自然数据。人类社会在网络空间活动产生的数据就是网络数据。人自身数据是产生形成网络数据的基础。马克思在《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当中指出,人的本质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是决定其与一切关系的基本的原始的关系。因此,人在网络数据中发挥着最基础的作用。这是我们思考数据权属问题的一个逻辑起点和历史起点。在大数据时代,公民个人的数据是与生俱来的。在这个基础上可以说“大数据时代,数据权属的主体在民”。公民对数据的主体权利应包括:
公民的数据权。这是大数据时代公民最根本、最基础的权利,是公民个人安全和隐私安全的基础,也是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基础。这应该是属于宪法意义上的公民的政治权利。
公民数据的人格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8条可视为数据人格权的法律基础,包含数据的知情同意权,即采集和数据处理前需要告知数据的主体并征得同意;数据的修改权,即修改或授权他人修改其数据的权利;数据的被遗忘权,因为数字技术已经造成了人类丧失遗忘的能力,针对这一个现象,被遗忘权应运而生,也就是我们说的数据的删除权。还有公民数据不被侮辱、不被诽谤和诬告陷害的权利。
公民的数据财产权。包括数据的采集权、可携权、使用权、交易权、挖掘权、收益权等等。数据是大数据时代的一种新的资源、新的资产,像土地资本一样能够产生增值效用,这就为数据成为法律意义上的财产,并确定数据财产权提供了最重要的基础。
在数据权属关系上,仅仅明确公民的数据主体地位,明确公民数据的相关权利是远远不够的,还需要国家来代表公民管理、控制相关的数据。所以说,大数据时代,数据主权在国家。这也是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的基本保障,大数据时代的数据主权是国家主权在网络空间的核心表现。
国家数据主权具体可以表现为数据的管理权、控制权、防护权、反制权、司法权等方面的权力。国家数据主权也是对公民数据权利保护的前提和基础,国家的数据主权相当一部分要通过政府的活动来实现,主要包括获取、控制、发展规划、使用许可等方面。政府要用这些权力来服务公共事业、服务公共安全。
不过,现有的通信结构、技术形态加之法律上对数据权属问题的缺失以及目前谁收集谁拥有的规则,形成了数据垄断的格局。特别是少数大公司利用其技术规则、标准制度、产业的优势形成了数据垄断,导致了国家、政府、公民和相关企业的数据权属难以很好的实现。这种数据垄断的格局与大数据的互联性、互通性、流动性、全球性、共有性、共用性、共享性等基本属性是极不相适应的。大数据创造了财富,但现在面临数据权属问题不清楚、收益分配不清楚的现实问题。
2018年,我国的数字经济已经占到经济总量的34.8%。数字经济与传统经济的结合将是一个发展趋势,特别是5G、物联网、大数据、计算机都会往这个方向发展。数据是数字经济的生产资料,所以,数据权属问题的本质是数字经济条件下生产资料的所有制问题。
大数据时代的数据发展和安全不仅仅是一个技术问题,更是一个政治、经济、社会问题,呼吁哲学家、经济学家、社会学家、法学家要认真研究这些新情况、新问题,特别是要开展对于大数据时代的经济、政治、社会和国际格局、世界体系的制度性、标准性、规则性的研究和设计,以适应快速发展的时代。在这个研究中,数据权属是其中最重要、最基础、最核心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