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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提出“数据大治理生态体系”概念 包含三大类指标
发布时间:[2020-08-17]
来源:证券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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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马威与阿里研究院于近日联合发布《数据大治理》报告,对数据治理这一重要话题进行了前瞻性的探索,报告首次提出了“数据大治理生态体系”这一全新概念,将传统意义上企业端的数据治理上升到了社会层面,强调从顶层设计上明确各相关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在保护个人隐私和数据安全、挖掘数据价值、促进数字经济发展的多重目标之间达到平衡,从而实现社会效益的最大化和可持续发展。
报告提出,数据大治理生态体系具有多物种、多角色、流动性等三大特征:多物种是指这一体系中的参与者众多,企业、公众、政府是数据大治理的主体,但也包含行业协会、产业联盟、消费者保护协会、媒体、智库、国际组织等机构在内的众多利益相关体;多角色是指生态体系中的参与体可能同时担任着不同的角色,既是数据的生产者也是数据的使用者,各司其职又相互关联和支撑;流动性是指由于数据的虚拟性和高流动性,一个国家或地区的数据治理立法和实施会对其他地区产生“规范溢出”效应,数据治理也需要各国、各地区之间紧密配合,加强政策的协同性。
报告系统梳理了欧盟、美国、日本、韩国和中国在个人信息安全立法方面的现状,主要回顾并归纳了备受关注的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英文简称GDPR)实施两周年以来对个人用户、企业和产业所产生的正面和负面的影响以及近年来中国在数据安全领域的立法进展。
报告对“数据大治理生态体系”的三大参与主体,即企业、公众和政府在数字经济和数据治理中所扮演的不同角色分别进行了详细阐述。报告认为,企业是数字经济的核心推动者,企业端的数据治理指的是企业对所拥有的数据资产的治理。数据资产是企业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企业对数据资产的治理也可以被看作是公司治理的一部分。有效的数据治理需要在企业战略层面从上至下进行推动,通过建立组织架构,明确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及内设部门等职责要求,制定和实施系统化的制度、流程和方法,确保数据统一管理、高效运行,并在经营管理中充分发挥价值。
毕马威中国数据治理主管合伙人陈立节表示,企业能否治理好数据这一重要资产,体现的是企业的整体公司治理能力。企业内部的数据治理需要从三个角度入手,第一,把数据治理作为’一把手工程’, 在企业内部自上而下的推行;第二,认识到数据治理是一项长期性工程,为治理工程规划不同的阶段目标、路线图和执行方案;第三,数据治理要与数据应用协同,以用带治、以治促用,为业务赋能并创造价值。
报告认为公众是数字经济的主要参与者。随着全球互联网渗透率的提高,商业世界中产生的包含个人信息的数据也出现了几何级数的增长。同时,面向未来还可以发现,物联网环境下“无目的”的数据收集(如摄像头)将远远超过“有目的”的数据收集。在一定意义上,数据自动化记录正在成为各类设施设备的基本属性之一,高度数据化正在成为个体生活环境的基本特征。在这一必然趋势下,对个人信息的判断及其保护机制,以及对时代发展与技术创新的影响,也有必要重新思考和认知。一方面,企业通过挖掘用户数据实现有效的用户画像,不断优化客户的购物和服务体验;但另一方面,个人信息在不断的被获取、存储、交易、利用,与之相关的数据泄露事件也可能发生。国内的大型互联网公司,正在协同社会各方力量,通过数据赋能和协同治理,推进数据治理的持续创新,并取得了显著成效。阿里巴巴集团副总裁、阿里研究院院长高红冰表示:“以阿里巴巴为例,2019年阿里向全社会开放以知识产权保护科技大脑为代表的核心技术,和阿里联手围剿假货源头的区县执法机关从2018年的227个增至439个,一年新增93%,协助抓获的制售假犯罪嫌疑人从2018年的1953人增至4125人,一年上涨111%。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的《中国电子商务知识产权发展研究报告(2019)》,第一次将‘技术赋能+多元共治’的假货治理阿里模式作为中国经验、中国样本在全社会推广。“
报告认为政府在数据大治理中具有多重身份,既是数字经济的参与者、推动者、也是监管者。政府可以发挥三个关键作用:第一,搭建共享平台,实现政府部门内部政务服务数据的互联互通和共享,提高政务服务效率和质量;第二,通过信息公开,合理、可控的将相关政府数据开放给社会公众,更好的挖掘数据潜在价值,推动科技创新和数字经济发展;第三,完善政府数据治理制度体系,实现数据隐私保护和社会效益最大化之间的平衡。毕马威中国首席经济学家康勇认为:“数据大治理生态体系强调多元化参与,除了有效的政府监管外,也需要加强行业企业自律、提高个人信息保护意识等多方面共同努力。数据治理政策也需要在推动数字经济发展和保护个人信息、保障数据安全之间达到平衡。我们建议数据治理政策的制定可以参考四个原则,即:鼓励创新、开放包容、多方参与、协同治理。”
报告对建立指标体系框架进行了初步探索,建议该体系可以包含三大类指标,包括数据产业发展、个人信息保护、数据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