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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以数据权属体系为核心的数据基础制度体系

发布时间:[2022-08-30] 来源:中国邮电报 点击量:

今年6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时强调,数据基础制度建设事关国家发展和安全大局,要维护国家数据安全,保护个人信息和商业秘密,促进数据高效流通使用、赋能实体经济,统筹推进数据产权、流通交易、收益分配、安全治理,加快构建数据基础制度体系。

在日前举办的第二届中国网络与数据安全法治50人论坛上,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时建中表示,要坚持安全与发展并重的原则构建数据基础制度体系。数据基础制度体系既包括安全立法,也包括发展立法。在安全立法总体框架基本成形的基础上,必须加快对发展利益的立法保护。

 

数据基础制度体系需要“一体两翼”

时建中表示,数据基础制度体系应该是“一体两翼”,“一体”是基础制度体系,“两翼”是要保证数字经济的安全和发展。安全是发展的前提,发展是安全的保障。

加快构建数据基础制度体系,有利于强化和提升数据安全的自觉性。在数字经济时代,数据作为信息的载体,已经成为重要的生产要素。无论是生产、分配、流通、消费还是社会服务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都离不开数据。数据深刻改变着我们的生产生活方式和社会治理方式。

数据汇聚了众多利益主体的利益,因此有必要保障各个相关者围绕数据产生的正当的利益诉求。保护数据就是保护数据安全,就是保护数据相关者的正当数据利益,保护数据要素权益的自主安全。只有保护了安全,并且保护了数据相关者正当的数据利益,才能够激发市场主体开发数据的动力和活力,促进数据的开发利用和高效流通使用,赋能实体经济。

我们强调的安全,不是静态的安全,而是发展的安全,是安全能力不断提升的一种安全,是维护安全的积极性非常高的一种安全。怎样把维护安全的积极性调动起来?正当的数据利益必须得到保护。如果说加快构建数据基础体系有利于提升保护数据安全的自觉性,那么数据权属体系就成为数据基础制度体系建设的重点。

要坚持安全与发展并重的原则构建数据基础制度体系。迫切需要构建以数据权属体系为核心的数据基础制度体系。建立数据产权制度,推动公共数据、企业数据、个人数据分类、确权、授权使用,就像中央深改委第二十六次会议提到的建立数据所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数据产品经营权等产权运营机制,一方面对数据做出分类,分为公共数据、企业数据、个人数据;另一方面对数据权属做出分类,分为所有权、加工使用权、产品经营权。

要建立高效合规的数据要素流通和交易制度,这同样是以数据权属明晰为前提条件。完善数据要素市场化,要更好地发挥政府在数据要素收益分配中的引导和调节作用,建设体现效率、促进公平的收入分配体系。

 

要做好数据分类建立数据权属产权制度

“要建立数据基础制度,特别是数据权属产权制度,仅仅分公共数据、企业数据、个人数据还不够,我们要对数据做更原始的追溯。”时建中表示。

作为信息载体的数据和作为生产要素的数据是不一样的。作为信息载体的数据,更强调的是信息安全、个人信息保护、个人隐私权尊重等。但如果数据变成一种生产要素,就要注意要素对于实体经济赋能的作用。作为信息载体的数据,它的权利安排和作为生产要素的权利安排是不一样的。

数据可以分为原始数据和加工数据。经过加工之后的数据质量越来越高,价值越来越大。数据被加工的环节越多,与数据相关的利益主体就越多。所有使数据得以升值的利益主体的利益应该得到保护。

还要注意到数据和数据产品是不一样的,数据和数据服务是不一样的。数据产品是基于数据产生的,数据服务也是基于数据产生的。但基于数据产生的产品和作为要素的数据,已经发生了非常大的变化。

作为个人信息载体的数据,强调的是信息安全、个人信息保护、防止隐私泄露。作为生产要素的数据,强调的是财产方面的权益。生产要素的数据可以作为财产、资产,甚至可以作为资本。

 

要建立正义公平有效的数据权利体系

“数据非常复杂,数据权利的归属也很复杂。建立权利就是为了建立行为的边界,明确行为所引起的法律关系的内容及权利和责任。”时建中表示。数据权利的复杂性来源于数据的三个特性:一是数据的非竞争性。前几年有句话叫“数据是石油”,既对也不对,作为能源机制是对的,作为要素来看是错的。石油是一种竞争性资源,总有一天会枯竭。数据却不同,数据越使用会越多,而且越使用质量越高、价值越大。过去不知道的相关性在使用过程中也会被发现。这种相关性有经济价值、社会价值和管理价值。二是可复制性。现代社会的数据都是Digital data,是网络环境下基于数字技术的一种对信息的记载。数据可以同时被无限多个主体控制、占有、使用,相互之间是独立的。三是规模效应。从开发利用数据的要素价值角度来讲,应当尽可能通过权利的安排,让更多人合法、合理地使用数据,而不是通过权利安排,让数据控制在一些人手里,并且拥有绝对权。

时建中表示,讨论数据权利,一定要对数据进行深度解构。这个世界没有一般的数据,只有具体的数据,因此数据必须做足够多的分类。在数据权利安排的过程中,必须注意到数据的本质特性,就是非竞争性、可复制性和规模效应,要最大限度发挥数据的社会价值、经济价值和管理价值,要兼顾围绕不同利益主体的正当利益,这样构建的数据权利体系才是正义、公平和有效的。

 

 

中翰软件:专注数据治理17年(http://www.jobhand.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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