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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商主数据为什么要单独赋码
客商,原指在各地贩运货物的商人。
在现代企业管理中,客商是指与企业产生业务交易的企业或个人,按照交易的类型不同,我们将采购业务类型的客商称为供应商,销售业务类型的客商称为客户。众所周知,客户、供应商是企业典型的主数据,需要对其赋予统一的主数据编码,以便在企业的信息化环境中拥有唯一的身份。由于ToB企业的客商多指企业,因此有人提出了用企业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这个企业的“唯一身份证号”作为主数据编码用。
那么,客商主数据编码到底能不能直接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这篇文章我们一起探讨一下!
01 主数据编码的由来和作用?
1、主数据伴随着信息化而生
概括来讲,主数据是伴随着信息化的发展而产生的。在信息化出现之前是没有主数据的,随着信息化的不断发展,企业的信息系统越建越多,信息孤岛问题越来越严重,系统集成和数据共享的需求越来越迫切。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主数据的概念随之诞生。
如上图,客户主数据存在于四个系统中,每个系统都对客户信息进行了描述和管理,在单独使用每个系统时,数据的问题影响不大,但当企业要将这些“客户信息”进行统一汇集,统一处理、综合分析时,就会遇到很多挑战。诸如:“A系统中的马冬梅和B系统中的马丁梅是一个人吗?”,“D系统中也有马冬梅,但地址和A系统不一样,哪个地址是正确的?”,“马强和马冬梅是什么关系,是父女吗?”……
先看第一个问题,从信息上看,身份证号都不一样,一定不是同一个人,考虑到他们的同住一个房间,同一天出生,那可能是一对双胞胎姐妹。但这也只是我们的猜测,也不排除这两个系统中某一个系统的书写有误!再看第二个问题,单从信息上看,我们根本无法判断哪个地址是正确的,甚至也不能判断这两个系统描述的是同一个人,尽管他们的身份证号是一号的。第三个问题就更复杂了,我想可能会猜测马强和马冬梅的关系可是是父女,夫妻,兄妹,或者不是什么亲缘关系,只是房东与租客!
如果不进行治理,这些问题将对我们产生无限困扰。
2、主数据编码定义了“客商”的唯一身份
主数据编码是对企业信息系统中的核心数据对象,如:客户、供应商、物料、产品、部门、人员等,按照一定的规则和结构的符号进行唯一标识。由于我们这篇文章重点讲客商主数据,所以我们还回到客商上来。
“客商”主数据编码一般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 唯一性原则:一个客户或供应商在企业范围内,有且只有唯一的主数据编码,相对于客商的唯一身份证号。
● 稳定性原则:主数据编码一旦生成则不能更改,即使客商的基本信息和业务信息有所变化,其主数据编码也不能改变。
● 可操作性原则:主数据编码应尽量简单,尽量由系统自动生成,方便人机交互。
● 标准化原则:主数据编码应尽可能遵循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
当然,除了以上几个重要原则外,主数据编码还有“合理性、规范性、可扩展性”等特点,这里就不再展开了。
有了“客商”主数据编码,就能够对各系统的客商信息进行统一拉齐、打通,后续各系统的业务交互,都是基于统一的编码进行,这为企业的系统集成和业务协同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02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由来和作用?
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由来
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没有实施之前,企业需要向多个部门申请证照,每个部门都会颁发相应的证照和编码,而这些编码之间没有关联,不仅增加了企业的负担,造成了使用的麻烦,而且制约了信息的共享。例如:工商部门颁发的工商注册号,税务部门颁发的纳税人登记证号,质监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人民银行颁发的机构信用代码等等。
于是,国家于2015年发布并实施“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的政策。所谓“三证合一”,就是将企业依次申请的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为一证,提高市场准入效率。而“一照一码”则是在此基础上更进一步,通过“一口受理、并联审批、信息共享、结果互认”,实现由一个部门核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该政策的实施,减轻了企业负担的同时,极大的促进了各部门之间的信息交互和共享。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规则
统一信用代码设计了5个部分、18位代码,如下图:
第一部分(第1位):登记管理部门代码,使用阿拉伯数字或英文字母表示。例如,机构编制、民政、工商三个登记管理部门分别使用 1、2、3表示,其他登记管理部门可使用相应阿拉伯数字或英文字母表示。
第二部分(第2位):机构类别代码,使用阿拉伯数字或英文字母表示。例如,机构编制部门可用1表示机关单位,2表示事业单位,3表示由中央编办直接管理机构编制的群众团体。不同登记部门有不同的机构类别定义,此处不在展开。
第三部分(第3—8位):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区划码,使用阿拉伯数字表示。例如,国家用100000,北京用110000,注册登记时由系统自动生成,体现法人和其他组织注册登记及其登记管理机关所在地,既满足登记管理部门按地区管理需求,也便于社会对注册登记主体所在区域进行识别。(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 2260—2007〕)
第四部分(第9—17位):主体标识码(组织机构代码),使用阿拉伯数字或英文字母表示。(参照《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编制规则》〔GB 11714—1997〕)第五部分(第18位):校验码,使用阿拉伯数字或英文字母 表示。
这18位的代码能够满足现在各种代码制度在管理上的需求。同时,代码位数与个人的身份证号的位数正好是一致的,也有利于将来各种信息在法人和自然人之间按照同样的机制进行信息化管理。
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特点
● 唯一性:一个法人或组织主体在全国范围内只有唯一的一个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稳定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会随着法人或组织的信息变更而发生变革,例如:企业更名,注册资金、注册地址、营业范围等内容发生变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都不会发生改变。即使主体注销,该代码也会一直保留,方便信息查询和追溯。
● 标准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编制遵循了国家相关编码标准,同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也形成了一项国家标准。
● 兼容性:统一代码最大程度地兼容现有各类机构代码,既能体现无含义代码的稳定可靠,又能发挥有含义代码便于分类管理的作用,最大程度地减少改造成本。
03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能作为客商主数据编码用吗?
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特点上来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完全具备了主数据编码的唯一性、稳定性、标准化等特征。其他的几个特性中,合理性、规范性和可扩展性更是不用我们考虑,那一定是没有问题的!
因此,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直接当做客商主数据编码来用,似乎没有什么不妥。而且,直接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企业就不需要在设计客商主数据编码规则了,而且这个代码天然就是唯一的,这让跨系统、跨部门的信息交互将变得简单。
然而,真的能这么用吗,这样用会不会有什么问题?
关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能不能作客商主数据编码用的问题,很多专家的观点高度一致,都认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能直接当主数据编码用。主要理由:
第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能覆盖全部客商。例如:境外客商和其他特殊客商(只是财务挂账用的客商)都没有18位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这时候,就需要单独给这些客商进行赋码,那么企业客商主数据就会存在两套编码体系,增加的编码体系的技术复杂性。
第二,18位的代码比较复杂且容易输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来自企业外部,大多情况下需要人工手动维护到系统中,人工维护就容易出错,何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有18位之长,输错的情况也很常见,这就要求系统支持对输入错误的代码进行修改。而主数据编码要求一旦生成就不能修改,从这点上来看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做主数据编码也存在很大的潜在风险。
第三,企业更名带来的系统复杂性。客商主数据需要在不同系统中进行共享,如ERP、CRM、MES等。由于不同系统的数据处理机制不一样,例如:有的系统改名后对历史业务单据没有影响,允许直接改名;有的系统历史单据中没有记录的客商名称,改名会对历史数据造成影响不允许直接改名,这种情况下只能新增一条客商信息,待原有客商信息的在途业务走完后停用掉该信息。如果用18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作主数据编码,分发给各系统时,各系统能否适配诸如“企业更名”带来的系统复杂性将成为一个问题。
写在最后的话
正如上文所讲,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是给“企业法人和其他组织”赋予了一个唯一的“身份证号”,对企业来讲,作为他在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和各种社会活动中一个基本依据和证明,为其提供相应的便利;对政府部门来讲,这是加强和改善社会管理的一个重要手段,有利于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提升信息共享水平、提升社会治理能力。
在企业的主数据管理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是客商主数据中的一个重要的数据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会用来作为客商的一个基础属性管理,用于验证客商信息的准确性、唯一性,但一般不建议直接做主数据编码使用。就像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中,一般也不会将人员的身份证号直接作为员工工号管理,身份证号是人员的社会属性,而员工工号是人员的企业属性,它们可以一一对应,但不能直接替代。当然,这里既有对个人隐私保护方面的考量,更重要的还有易用性、适用性方面的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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