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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垄断治理:创造公平竞争的数字环境
2022年2月23日,欧盟委员会公布《数据法案》草案全文。草案就数据垄断明确提出,要避免人类和机器生成的数据量呈指数级增长,而大多数数据没有被使用,或者其价值集中在相对较少的大公司手中的矛盾局面,缩小数字鸿沟,平衡分配数据价值,消除欧洲数据经济发展的障碍,使每个人都能从中受益。
中国人民大学竞争法研究所发布的《互联网平台新型垄断行为的法律规制研究》指出,随着互联网企业规模的不断壮大,其会利用自身高黏性、海量的流量分配和调控,通过“打压”“扶持”等策略,实施基于流量的垄断行为,此现象会阻碍创新,扭曲资源配置,损害市场竞争秩序,造成极大的收入不公平,从根本上损害消费者福利和社会利益,唯有加快数据垄断治理,规范数字市场秩序,才能促进数据经济可持续发展。
欧盟实践:以数据为中心的反垄断模式
早期,数据经济发展较缓,欧洲以传统的反垄断方式对数据经济进行治理。1957年,《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对市场竞争和滥用支配地位做出了限制,第85条和第86条明确规定了扭曲共同市场内的竞争行为的判断标准,第17号条例规定了监督制度和执行程序,细化了第85条和第86条的实施,是欧洲反垄断法律制度的开端。
随着数据技术的发展和普及,欧洲传统反垄断法受到冲击,具体规则亟须调整,为促进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欧盟将数字市场作为单独的反垄断治理对象,以数据领域为中心,进行单独立法。2015年,欧盟发布《单一数字市场战略》,提出“欧洲数据自由流动计划”,旨在推动欧盟数据资源自由流动,优化数字经济竞争环境。2020年初,欧盟委员会连续发布了《塑造欧洲的数字未来》《人工智能白皮书》和《欧洲数据战略》三份重要的数字战略文件,提出要打造“无摩擦的单一市场”,使得任何规模和领域的企业都可以平等竞争。2020年末,欧盟出台《数字市场法》和《数字服务法》两部草案,《数字市场法》引入了“守门人”概念,聚焦对大型平台的监管,防止科技巨头利用优势地位实施不公正商业行为,促进数字市场的有效竞争,维护欧盟单一数字市场。《数据服务法》则更关注公民的数据权利,从内容、商品和服务等维度明确了数字服务平台的法律责任和义务,在用户权利保障方面迈出了重要一步。2022年7月,欧盟理事会最终批准通过了《数字市场法》,要求大型平台做到数据透明互通,禁止其滥用优势地位进行自我推荐、排挤其他平台,否则可能被处以全球年营业额10%以下的高额罚款,重犯者则可能被处以最高达其全球营业额20%的罚款,构建起数字市场公平竞争的新规则,使中小公司和消费者都能够从数字机会中受益,推动欧盟数字经济健康可持续发展。
纵观欧洲的数据垄断治理,经历了从传统反垄断到以数据为中心的反垄断的转变,其制度始终围绕创设公平的竞争市场这一核心,将用户权利保障、市场主体行为规制相结合,逐步细化了对数据垄断行为的判定标准,设定了较高的处罚额度,实行高压监管,力图规制数据市场主体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既有沿袭也有突破。
我国现状:以《反垄断法》为基础进行扩张解释
2007年,我国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提出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鼓励公平竞争,禁止违法实施限制竞争行为,禁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等四项原则,起到了重要的调节作用。
随着数据成为新的生产要素,数据经济体现出高虚拟性、高技术性、非实体性等区别于传统经济的特点,垄断行为更具隐蔽性,《反垄断法》中对企业滥用优势地位、推行经营者集中等垄断行为的判断标准失灵。为顺应数据经济发展潮流,我国不断出台相关政策性文件,推进数据垄断治理。2019年,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公布《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暂行规定》《禁止垄断协议暂行规定》,增加了对互联网等新经济业态经营者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将相关行业竞争特点、掌握和处理相关数据的能力等因素考虑在内,初步探索了数据垄断的治理方式。同年,国务院出台《关于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要求依法查处互联网领域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限制交易、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行为,针对互联网领域价格违法行为特点制定监管措施,引导企业合法合规经营。2021年,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发布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针对平台经济的特点,细化了对相关市场界定、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垄断行为的判定标准,强化了数据经济方面的反垄断执法。2022年6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反垄断法》的修订,增加了对于互联网领域经营者市场支配地位认定的额外考量因素,提高了对于垄断协议和经营者集中等违法行为的处罚标准,体现了国家对数据垄断治理的关注。
目前,我国主要承袭了传统的垄断治理模式,对数据垄断的规制仍然存在不足,仍存在立法缺失、数据聚集、监管滞后等情况,下一步可从以下几点着手改善。
一是完善法律制度,发挥护航作用。以《反垄断法》为基础,做好法律法规与现有政策文件的衔接,对经营者集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算法合谋、排他性访问等热点问题作出回应,设置互联网平台垄断治理的独立条款,并依据司法实践细化具体制度,出台专门的数据经济反垄断指南,提高对垄断行为的惩罚标准,震慑不正当竞争行为,待时机成熟后可针对数据垄断问题进行单独立法。
二是明晰权责义务,打破巨头垄断。突破原则性立法,明确数据经济从业者尤其是互联网巨头的权利义务与法律责任,严厉打击隐形垄断行为。明确数据资源的主权归属,鼓励从业者开放共享数据,打破数据壁垒,为中小企业提供参与竞争的机会。出台相关政策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激发行业内生动力,利用行业发展创新打破寡头垄断。
三是落实监管责任,补齐滞后短板。首先,要打破当前以事后惩罚为主的静态监管模式,细化现有政策文件中的监管原则,实现事前调查、事中追踪、事后追责的全过程动态监管,重点关注事前、事中监管,从源头防治垄断。其次,要培养技术人才,提高专业水平,充分利用数字化手段对垄断行为进行判断,提高反垄断效率。再次,要充分调动社会公众的监督力量,鼓励市场从业者自我监督,形成反垄断的社会氛围,实现高效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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